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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1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6
实施时间: 2008-2-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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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具体明确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操作规范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足以明确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包括通知中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20%的税率。填写预缴申报表时,按照填报说明规定的方法填列。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只涉及文中提到的三个经济特区及所在城市,不适用其它地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补充规定第一条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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