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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1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3
实施时间: 2008-3-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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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拟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请示》(长地税发〔200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8年3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按期纳税的(交通运输、广告、房屋租赁、典当、按摩、网吧和氧吧行业除外)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外县(市)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3000元。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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