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3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1
实施时间: 2008-3-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1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纳税人,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情况说明材料。材料中应包括:上年度1-12月份从业人数及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情况;上年度年初和年末平均资产总额计算情况;上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同时企业要附报以上三个方面的数据来源资料。
  二、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对企业当年首次预缴所得税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当年有关指标进行核实,力争做到月(季)预征与年末汇算清缴确认小型微利企业工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确保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方面优惠政策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云南省国家税务 2013/1/1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2014/5/7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赣地税发[2009] 2009/4/27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2/1/1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 沈国税发[2005] 2005/11/2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 2014/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 豫国税函[2010] 2010/5/2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云国税发[2008] 2008/6/13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申 青岛市国家税务 2014/10/1
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 国税函[2006]21 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