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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2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4
实施时间: 2008-2-4
失效时间: 2011-9-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4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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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止发生新老政策混淆错用和人为调节年度间应纳税额问题。一是2007年度汇算清缴与2008年度首次申报在同一时期交叉进行,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原税法,而2008年度各期预缴适用新税法,各地在执行中要注意避免政策错用;二是新税法税率降低,税收优惠规定项目比原税法增多,要防止发生纳税人调节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所属年度,人为调节年度间应纳税额等问题。
  二、根据《通知》要求,2007年度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二月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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