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08]17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9
实施时间: 2008-5-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1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接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反映代理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及相关发票开具问题,经研究,现将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应以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相关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可根据委托人的需要,按照其从事代理业务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凭其取得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理业营业税管理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 桂地税发[2005] 2005/8/2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营[2001] 2001/10/19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 金地税政[2004] 2004/3/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进出口代理业纳税人使 桂地税字[2008] 2008/5/4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 杭地税一[2003] 2003/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 鲁地税函[2008] 2008/8/1
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营[2005] 2005/12/2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 199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