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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协监[2008]4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4-21
实施时间: 2008-4-2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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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会[2007]1156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明码执业收费的工作,现就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自2008年5月1日起严格按照各所制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收取业务费用。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本所制定的收费标准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省注协也将在协会网站上()对各所的业务收费进行公布(查询位置:协会网站首页“自律管理”下拉窗口中“监管公告”点击进入),以方便业务委托人等相关人员查阅,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如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前10日内向省注协书面报告变动原因、新收费标准和执行日期。
  四、为监督事务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省注协将在事务所领取防伪标识或业务检查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的事务所,省注协将予以通报批评教育,并按照行业公约的约定处理,情节严重者除报送物价部门处理外还将记入行业诚信档案。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898)68531740  传真(0898)6853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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