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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未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办[2008]1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5-20
实施时间: 2008-5-20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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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及《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在《审批办法》实施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应当于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审批办法》和《90号文》关于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以及《通知》的具体要求,及时申请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分立手续。
  二、2008年6月30日前,未更换财政部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审批办法》)和《90号文》)的规定,及时向湖南省财政厅申请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审批办法》实施后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已换发财政部新版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并将所有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事档案保管证明的复印件、机构为合伙人或者股东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以及与合伙人或者股东签署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交到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四、2008年6月30日后,仍未申请更换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未申请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分立手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应当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所持有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原件)交到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五、资产评估机构在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审批办法》、《90号文》、《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6]12号)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湖南省财政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发生上述变更事项的,应当申请办理审批变更备案,并提交变更备案文本一式四份。其中,提交的变更备案文本包括:办理变更备案的申请、《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经工商部门备案的相关变更材料、持有的营业执照和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经行业协会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股东或合伙人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以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省财政厅收到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完整的变更备案文本后,应当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审核、处理。
  (三)省财政厅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申请的办理时限,为受理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凡按照《审批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已换发财政部新版证书资产评估机构,在存续期间内必须符合《审批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电话:湖南省财政厅资产评估管理中心 0731-5165262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财政部企业司,各市州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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