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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将申嘉湖高速公路上海段[A15]和嘉金高速公路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8]3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5-12
实施时间: 2008-5-12
失效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69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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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将申嘉湖高速公路上海段(A15)和嘉金高速公路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函》(沪市政计[2008]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申嘉湖高速公路上海段(A15公路)和嘉金高速公路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名称分别为“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申嘉湖高速公路上海段”和“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嘉金高速公路”。
  二、上述收费的执收主体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收费标准按市市政局、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市政计[2004]840号,沪价费[2004]63号)执行,收费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方式参照《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实行“收缴分离”,收入按预算科目“103044261”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市财政局通过预算安排核拨。
  四、请执收单位接本函后,及时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和票据领购,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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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8月16日
问无为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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