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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提示人身保险银邮代理业务风险》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寿险[2008]576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5-12
实施时间: 2008-5-12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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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
  2008年以来,各公司银邮代理业务增长较快,对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我会也注意到少数公司的银邮代理业务中隐藏着一定风险,主要表现为盲目追求保费规模,恶性提高渠道手续费及销售激励费用,导致银保渠道费差损出现乃至不断扩大,并寄希望于依靠高风险投资赚取高投资收益弥补费差损。根据当前市场的情况,为防范与化解风险,现对人身保险银邮代理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遵守已签订的行业自律公约。
  二、各公司应高度重视银保渠道费差损问题,加强利源分析、费用分析与预算控制,从公司中长期战略出发,理性经营,有序竞争。
  三、各公司应重视银保渠道业务的资产负债匹配,根据业务的负债特征,审慎制定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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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1]75 20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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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5]22 20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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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 京国税发[2005] 2005/3/11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 保监寿险[2009] 2009/11/12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 黑地税函[2006] 2006/9/28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 财税[2000]59号 2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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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76 201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