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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做大规模若干事项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浙注协[2008]3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5-14
实施时间: 2008-5-14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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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分所:
  2007年5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的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联合合并、成为或设立分所、加入联盟成为成员所等方式开展合作做大规模(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做大规模)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为了指导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成员所之间建立起权责匹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做大规模的指导思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做大规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和全面分析、研究行业发展的经验、规律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创业、创新的服务需求;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与履行社会责任的高度规划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战略;要以做大为基础、做强做优为目标,以行业兴旺匹夫有责的历史使命感和时代紧迫感抢抓发展机遇,创新发展理念、发展方式、发展途径,因所制宜地选择最合适、最优的合作模式;要以共同的企业文化为基础,选择价值观相融、经营理念相近、优势互补的合作伙伴。
  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做大规模的形式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限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创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做大规模,在不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禁止性、限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因所制宜选择最合适、最优的合作模式。依法需要审批、登记或者注册的,合作各方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或者注册手续;依法不需要审批、登记或者注册的,合作各方应当分别向其注册地所在的注册会计师协会通报合作事宜。
  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做大规模的各方应当确立优势互补、增强实力、做大做强、合作共赢的理念。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做大规模,合作各方应当确立优势互补、增强实力、做大做强、合作共赢的理念;制定好合作进程、发展目标、机构设置、人员规模、服务领域、业务收入等规划;充分利用和发挥各自的知名品牌、执业资质、客户资源、人力资源、审计方法、信息技术、管理经验等优势资源,并允许合作各方按契约的约定条件共享共用优势资源。
  四、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做大规模的各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做大规模是做大做强的途径之一。合作各方在合作之前,应当坦诚如实地介绍各自的情况与开展合作的目的并就开展合作的有关事项进行谈判,经充分了解与沟通双方有进一步合作的意向后,相互之间应当开展尽职调查与相关评估工作。
  合作各方决定开展合作后,应当制作合作方案并分别向各自的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或董事会报告并按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根据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或董事会的决议或授权,合作双方应当就开展合作的形式、组织架构以及合作后的运作模式、内部决策与治理机制、员工管理、收入分配、业务承接与质量控制、执业资质与客户资源共享以及民事法律责任的分配等所有重大事项,在反复酝酿、充分讨论与平等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以联合或加入联盟成为成员所形式开展合作的,合作各方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对达成的共识签订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合同,以总分所形式开展合作的,总所应当对达成的共识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做大规模的各方应当建立权力与责任匹配、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做大规模,合作各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规定,事前约定或授权各方的管理权限与责任、业务领域与业务合作的规范、利益分享与风险承担的比例。处于主导地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分所或成员所所在地的业务,原则上应当根据书面合同的约定条件由分所或成员所承办或参与,分所或成员所在约定或授权的范围内出具业务报告,业务质量的审核与风险的控制、工作底稿的归属与保管、审计费用的收取和风险基金的计提与管理,由出具业务报告的主体负责。
  六、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做大规模的各方应当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做大规模,合作各方无论采取何种合作形式和何种内部管理方式,其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均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或者成员所以及注册会计师和非注册会计师员工,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或者成员所机构所在地的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接受其监督管理,依法缴纳各种税金和“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保障费;加入所在地的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自律公约组织,履行参加后续教育、交纳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会费等义务。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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