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部明电[2008]5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08-5-14
实施时间: 2008-5-14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人事厅(局):
  根据5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3号)的要求,为确保地震灾区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现就做好救灾期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医疗救治第一线,全力做好地震救灾期间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切实保障因灾受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对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各地可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视同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要及时做好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凡参加此次抗震救灾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的,要及时认定为工伤。要切实简化工作程序,积极主动为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等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
  四、要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因灾受伤救治医疗费用的支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各地要做好结算服务,及时拨付。
  对于抢救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费,要及时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抗震救灾牺牲的工亡职工,要及时对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对因支付在震灾中因工伤亡职工工伤待遇出现基金不足的地区,当地或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调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或调剂金,确保抗震救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和足额支付。
  五、外地参保人员在此次地震中受伤的,其医疗待遇的支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部门要保证其医疗待遇的落实。对救治需要跨地区就医的受灾地区参保人员,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受灾地区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和基金使用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5] 2015/12/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9]50 2009/7/31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府发[2010]6号 2010/4/1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鄂政发[2016]20 2016/5/2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 宁政发[2012]11 2012/10/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 沪人社医发[201 2016/3/31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7/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 2004/1/1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 豫人社[2023]44 2023/8/2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鲁政发[2011]25 2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