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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布置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8]1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
实施时间: 2008-1-2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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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与现行制度相比,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对一些指标进行了调整完善,新增了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内容,并增设了调查问卷。
  一、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
  (一)监控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户均纳入监控范围:1.2007年度入库增值税500万元以上;2.2007年度入库消费税100万元以上;3.2007年度入库企业所得税或涉外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4.200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
  符合前3项条件之一的企业监控级次为总局监控,仅符合第4项条件的企业监控级次为省局监控,在《基本信息表》的“监控级次”中要明确标注。为确保同户率达100%,监控企业一经确定,年内不予更改。
  (二)任务应用
  2008年重点税源任务省局已通过局域网下发,路径为“省局 FTP/CENTRE/计统处/重点税源/2008年任务及文件”,请及时安装使用。
  (三)报表填报
  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体系包括1张基本表、2张月报表和3张季报表,分别是《企业基本信息表》、《税收信息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信息季报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和《调查问卷季报表》(各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1)。为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上报的各项税收信息均应包括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所有税种情况。
  (四)数据上报
  上报时间: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时,只上报《税收信息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月15日前。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时,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报送时间为季后18日前。《企业基本信息表》为一次性报表,年初一次性填报,对部分年初没有数据的项目,可于数据取得的月份随同当期报表进行补报。上报路径:省局FTP/CENTRE/计统处/重点税源/2008年报表数据。
  (五)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年报
  为提高年度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进行特别设置,企业在填报12月份报表时,仅需填当年和上年同期各项指标的年度累计数(或期末数),不需要再填报12月份当月数。各级税务机关在年初布置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时,要对企业填报12 月份重点税源报表作出特别说明,在报送12月份报表时要认真核实,确保年度各项指标准确完整。
  二、2008年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制度
   为更多的了解企业集团生产经营及税源、税收情况,自2008年起税务总局将直接对部分重点企业集团开展监控。
  (一)监控范围
  2008年税务总局直接监控的重点企业集团范围主要参照国家统计局有关重点企业(集团)统计调查范围确定,具体监控对象由税务总局直接下发名单。名单在“省局FTP/ CENTRE/计统处/重点税源/2008年任务及文件”目录下载。如需要调整,请及时上报省局(计统处)。
  如下发的名单中存在非集团企业(即没有下属成员单位的独立企业),同时又已纳入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可以不再上报企业集团各项报表。
  (二)报表体系及统计范围
  2008年企业集团报表体系确定为两张报表,分别是《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和《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其中《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主要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及主要税种的应缴、已缴情况,由企业集团汇总后按季填报;《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主要反映企业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单位)2007年、2006年各项税收的详细缴纳情况(具体填报口径说明见附件2)。
  为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税源、税收情况,原则上《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中企业集团各项数据的统计范围要包括所有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成员企业(单位)。鉴于部分企业集团组织层次和成员企业(单位)较多,可以以集团二级核算单位或合并报表单位为基础确定统计范围,但须保证统计结果能够代表集团整体情况。各企业集团数据统计范围一经确定年内一般不再调整,报表间各项数据的统计范围必须保持一致。
  《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中,企业集团的统计范围要包括所有在境内开展生产经营的成员企业(单位)。成员企业(单位)中缴纳增值税低于500万元、缴纳营业税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单位)要纳入集团统计范围,但不必单独上报。
  (三)数据采集及上报方式
  企业集团监控数据将采用网上直报方式,由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将有关数据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各级税务机关可登录税务总局网站下载本地企业集团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和应用。网上直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集团进行相关的布置、辅导、协调工作,并负责数据的审核、催报、通知纠错等工作。企业集团负责对成员企业(单位)数据的审核、汇总以及辅导、催报等工作。企业集团对指标口径及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总局(计统司)反映。
  (四)上报时间
  《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上报时间为季后30日内;《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的上报时间为2008年5月31日前。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重点税源监控是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互动机制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对掌握地区税源状况和收入形势、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和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行业税负和微观税负的分析比较、提高税收分析水平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切实提高监控报表数据质量
  企业填报是监控数据的入口,要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确保各项指标口径、数据和计量单位准确无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要对企业填报数据严格把关,加强与综合征管软件、“一户式”系统中有关数据的比对。各级国税机关要对基层上传数据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基层和企业进行改正。要不断健全完善审核制度,促进数据质量不断提高。
  (三)努力深化监控数据综合利用
  在保证数据及时性、准确性的基础上,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大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综合利用工作。一要充分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开展同业或重点企业税收税源专题分析,为组织收入工作服务。二要充分运用监控数据深入分析本地区税源状况和税收收入形势,分析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征收管理情况,客观反映税源发展、税收收入以及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加强征管服务。三要及时发布指导性信息,如行业平均税负以及预警信息等指标,指出存在的问题,为基层开展评估和检查提供依据。四要加强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部门数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的综合利用,通过多角度、深层次的对比分析,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经济运行、税源发展以及税收收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监控数据的利用工作,挖掘数据价值,各地要继续按季报送重点税源综合分析报告,平常月份要报送一篇针对某个行业或某个问题的专题分析报告,上报路径:省局FTP/CENTRE/计统处/重点税源/重点税源分析。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重点税源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有关内容进行考评。省局将适时对监控范围、数据质量、上报时间以及分析报告的报送与质量、监控的成效等进行通报。
  附件:1.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说明(略)
     2.2008年重点企业集团报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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