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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2008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预[2008]1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4-3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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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下发后,我省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办法。在我省贯彻办法出台前,为做好今年第一季度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从2008年起,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执行法人所得税制度,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预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即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应纳税额,50%部分由总机构按因素法分摊到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各级国库;25%部分由总机构就地预缴各级国库;其余25%部分由总机构就地预缴中央国库。具体缴库和征管办法,按财预〔2008〕10号、财预〔2008〕23号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一)总机构在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方式和比例就地缴库: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的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各级分享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省级4%、总机构所在市及市以下16%。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级4%、市及市以下16%。总机构分摊的税款,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各级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级8%、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市及市以下32%。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
  (二)总机构在外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分摊到我省的税款,暂在我省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集中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级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
  三、我省(含青岛市)跨市、县(市、区)总分机构企业,除有特殊规定的,暂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预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款“企业所得税”下01-39项级科目或目级科目;“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因执行上述政策发生跨市纳税地点变更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和省财政厅备案。
  四、为便于基层加强税收征管,确保一季度税款及时入库,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市及市以下分享比例,各市暂不要调整,继续按原比例执行。
  五、省移动通信公司、省电力集团、跨市生产经营的煤炭和发电企业、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等特殊企业,一季度所得税暂由总机构法人申报缴纳。除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二级分支机构仍按原规定就地预缴税款外,其他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税款。上述企业预算管理和缴库级次按原规定执行。山东省新华书店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征管,实行法人就地预缴,不再集中缴库。山东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省地方铁路局运输企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法人所在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非法人分支机构暂时不实行就地预缴,税款的缴库级次按原规定执行。
  六、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暂按现行财政体制和本通知规定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库。
  七、各级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及时部署,切实做好一季度跨地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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