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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6
实施时间: 2008-5-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8376
评论人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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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四川汶川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后,广大纳税人积极踊跃向灾区捐赠。为了进一步鼓励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支持抗震救灾,现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机构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赠时,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二、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纳税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的单位开据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三、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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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dy_wu   2008年5月19日
明确一下具体扣除办法也是必要的
王老师也不必如此激愤呀
lixian9744   2008年5月19日
怎么缺文件号?
不做假账的会计   2008年5月19日
无论如何,这也表达一些心意啊。此时不是批评的时候
自考名师王学军   2008年5月16日
本来根据税法和总局文件就应该这样,根本没有必要自己发文件好象是做了了不起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纯粹哗众取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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