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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2006年至2007年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8]5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
实施时间: 2008-4-2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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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征收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3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纳税信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市国税局、地税局拟在全市组织2006年至2007年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
  对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由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2006年至2007年期间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定。
  二、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程序
  (一)纳税人依照《通知》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自测为A级的,可填写《纳税信用A级申请表》,提出评定A级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评定验审后,填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再予确认。对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共管户,实地验审可以采取联合开展的方式进行,具体事宜由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双方协商确定。
  (二)对评定为2004-2005年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210个单位,采取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纳税人提出评定A级申请,填写《纳税信用A级申请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评定,填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日常税收征管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对分析没有发现问题的企业可视企业具体情况不予实地验审。如发现企业存在疑点问题,应进一步核查落实。审核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按《通知》要求提出保留或取消A级企业的意见。
  三、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
  (一)此次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市国税局、地税局分两批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对第一批A级纳税人结合2008年4月份税法宣传月进行表彰。
  (二)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市国税局、地税局统一在国、地税外网上公布,建立信用等级档案,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三)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标识维护和使用的通知》(青国税征便函〔2005〕27号)文件的规定,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进行纳税信用等级的维护。
  (四)对2006年认定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未通过本次评定的,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纳税人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分别报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备案。
  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2008年4月初,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国、地税网站,对评选资格、程序、内容、时间进行宣传。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厅内,通过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告公示栏等方式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具体宣传内容为《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2006年至2007年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告》(详见附件)。
  (二)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于2008年4月8日前完成受理纳税人A级评定申请工作。
  (三)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按照《通知》,组织对所管辖的纳税人进行评定。
  第一批要求于2008年4月11日前完成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分别报市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
  第二批要求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分别报市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
  (四)市国税局、地税局拟将第一批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在2008年4月中旬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第二批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在2008年8月上旬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2006年至2007年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告
  
相关附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2006年至2007年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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