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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2]10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1
实施时间: 2002-10-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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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青政字〔2002〕85号)文,对省属七大行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维费)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我局停止对银行、保险、电信、民航、中石化所属石油公司、高速公路、烟草七大行业河维费的征收。
  二、七大行业之外其他企业的河维费征收体制不变,仍由我局负责征收。
  三、对七大行业2002年10月1日前应补缴的河维费,由市水利局负责征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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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 青水发[2006]11 2006/5/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单位和行业河道工程维护管 青地税函[2008] 200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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