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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2]1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时间: 2002-2-10
实施时间: 2002-2-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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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一系列文件和会议精神,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安装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控装置安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装对象
  不具备税控功能的加油机都必须加装税控装置。由国税部门组织监督安装的加油机是指非中石化、中石油系统的所有加油机。中石化、中石油(以下简称石油系统)的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由省石油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选型并组织安装。
  二、安装时限
  按规定全省加油机(含石油系统)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在2002年3月底之前完成。具体时间要求:
  1、2月底前,各地摸清加油机情况,确定税控装置品牌,订购税控装置数量;
  2、3月底前,组织安装完毕;
  3、4月底前,检查验收。
  全省各加油站(含石油系统内的加油站)未经省级税务和质检部门审批,擅自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加装税控装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具体事项
  1、分工负责。省国税局主要负责全省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的部署、指导和督导,选择税控装置所需用读卡器和IC卡的生产厂家,培训市州局管理软件安装及初始化师资力量,组织安装后的抽查验收。市州及直管市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管辖范围内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和税控初始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在本通知推荐的产品中选择一家产品在本辖区内安装;确定安装程序;督促安装企业及时安装;培训初始化技术人员;检查验收已安装的税控装置;向省国税局报告安装工作情况,督促按期完成税控装置安装及初始化任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燃油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的计量检定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协同省国税局抽查验收。各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燃油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的计量检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协同当地国税部门检查验收。
  石油系统按有关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的程序及时间,组织所属加油站加油机的安装工作,负责现场安装质量和整机防爆安全监督,接受国税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的监督指导、计量性能检定和检查验收。
  选定的税控装置生产厂家负责及时供货,满足安装的需要;确保产品质量和符合整机防爆安全规定,负责各自产品的安装,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2、选型及安装范围。市州级国税局根据本通知推荐厂家的情况,选择适合本地安装的产品,省国税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的厂家是:海南金牌信息技术公司、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东富石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万成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大自然智能卡有限公司。
  选型后,税务机关不得直接与税控装置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其相关事宜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和加油站与有关中介机构商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安装,省国税局直属分局所辖非石油系统加油机由武汉市国税局组织安装。其他跨地域企业的加油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组织安装。
  3、安装责任及故障处理。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质计监量函[1999]029号)和《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选派具有安装资质的人员进行安装,对安装过程中 的安全及由安装不规范所引发的事故负完全责任。加油站的有关人员应到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与安装人员商谈解决,必要时应向当地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报告。
  4、费用抵扣与结算。税控装置的购置费用按国税发[1999]110号文件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加油机生产厂家采取以旧换新(同品牌带税控功能的加油机)的办法换取加油机所发生的费用不得抵扣。
  税控装置的相关费用包括税控装置、安装费、读卡器、IC卡、检验费等5项。
  税控装置费及安装费、计量检定费由加油站负担。其中税控装置、安装费用由供需双方商定价格,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收取任何其他费用。计量检定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鄂价费字[1997]154号文件规定收取,石油系统的计量检定费由中石化、中石油湖北分公司统一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支付,其它加装税控装置单位计量检定费由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收取。税控装置读卡器每台 700元左右,IC卡每张 40元左右,按省国税局与各地国税局各50%的比例共同负担费用。数量由各地按需确定(一般每一个分局一台读卡器,每一个加油站一张IC卡),报省国税局统一购置。加油站需要读卡器和IC卡的,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向省国税局统一领购,其费用由加油站全额负担。
  5、业务培训。管理软件安装及初始化操作的培训要层层进行,省国税局今年4月份培训市州级局的师资人员,培训的具体时间和人数另行通知,县(市)国税局技术人员由市州国税局负责培训。
  6、情况通报。各地要及时掌握安装情况;随时报告安
  装中遇到的问题,交流安装工作经验。以市州国家税务局、直管市国家税务局为单位,从3月10日、4月1日分次向省国家税务局上报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附后),4月20日向省国家税务局上报工作总结。
  7、检查验收。安装工作结束后,市州级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石油系统和非石油系统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验收后要及时总结安装情况,并分别上报。省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成验收小组对各地的情况进行抽查。
  8、从2002年5月1日起,各地国税机关统一按照税控装置提供的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税款。未安装税控装置或安装的装置不能真实提供计税依据的,各地国税机关可按同类加油站提供的数据,从高核定税款。
  四、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是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一项艰巨任务,是堵塞税收漏洞,增强征管科技含量的重要措施,各地国税、质检部门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实施,要安排业务骨干全力以赴地开展安装的各项工作,确保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
  2、认真摸清情况。针对加油站在清理整顿中变化较大的情况,各地要认真进行实地调查,不得遗漏,调查后分类统计,做到心中有数。对接近报废、整机不防爆、水上加油站、自流式加油站、手工加油站等情况应督促其更换或购置整机,确实不能加装税控装置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出情况说明,以杜绝加装税控装置后责任不清问题。
  3、严守操作程序。各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监督安装单位和检定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按照《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JJG443-1998)和《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计量技术规范》(JJG1056-1998)做好燃油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前后的计量检定,协助做好加装税控装置的监督管理。
  4、相互密切配合。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国税、质检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大力支持,不得推倭或有意拖延,如有问题,应主动协商或向上报机关请示。同时,要向地方政府汇报,与工商行政管理、经贸委、公安等部门联系,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协助。
  对不能相互配合而影响工作,也不请示报告的,一经查实由上级主管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按时完成任务。因种种原因形成了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局面,其中,石化、石油系统所占比重较大。各地除督促石化、石油部门严格按国税函[2001]185号文件按期完成安装税控装置之外,要抓紧时间组织对石化、石油系统以外各加油机的安装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得影响全省统一实行据实征收,要保证按时间按要求完成任务。
  6、各市州级国税局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税控装置的具体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4月底前报省国税局备案。

  附件: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
相关附件:
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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