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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1]33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3
实施时间: 2001-8-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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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抄送我局的《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51号)规定,现就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第一条规定的“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是指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权限应在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
  二、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经贸等部门批准企业债转股的批复文件;
  (二)所欠债务已经停止计息;
  (三)国有产权登记已办理完毕;
  (四)债转股企业已按规定或协议进行账务处理;
  (五)企业重新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
  三、债转股实施工作未全部完成的企业,其所得税征管权限已按财税[2000]2号文件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的不再调整;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债转股实施工作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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