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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广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8]4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7
实施时间: 2008-3-27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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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内置于综合征管软件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定税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4号)要求,省局决定全省国税系统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推广工作,2008年7月1日全面应用定税系统。现将有关推广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推广应用定税系统,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减少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中的随意性,实现定额核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达到管理规范、定额合理、税负公平、监控及时的目的。
  二、推广原则
  定税系统的推广按照“充分准备、平稳过渡,集中规划、分级实施,分布推广、全面应用“的原则进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充分准备、平稳过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通过周全的典型调查、详尽的数据采集、科学的系数设置、反复的定额测算、严格的核定程序,确保定额核定工作从手工核定或外挂系统平稳过渡为内置定税系统。
  (二)集中规划、分级实施。由省局统一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各级国税机关的职责任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职责,科学安排,集中力量,组织实施好推广工作,加强对下级机关的辅导培训及督促落实,深入开展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税负调查,合理设定相关取值标准及弹性区间,统一进行系统初始化设置,集中人力开展纳税人基础数据采集,全面进行信息录入及定额测算。
  (三)分步推广、全面应用。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个体税负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为了确保行业项目的全面性、科学性,参数设置的合理性、实际性等,省局选择武汉、十堰和鄂州市国税局作为全省试点单位,对定税系统所需的相关定额项目进行全面设置、归纳,对系统操作、定额产生影响开展测试。试点推行成功后,省局将相关数值设置方案下发各地,由各地根据对本地区典型调查的实际情况,参照试点单位有关设置,确定本地区适用的定额依据、定额标准及调整系数的数值。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局成立以易凯副局长为组长,征管处和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对推广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在推广应用领导小组下设立业务和技术两个专业组,各负其责,协作运行。
  业务组主要负责全省推广工作的具体安排、督促落实及宣传报道工作,制定定税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确定相关系统参数、省级维护项目,编制文书工作流,有关业务的衔接、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落实;技术组主要负责系统的软件的安装升级、硬件设备的技术支持,搭建模拟环境,系统维护,配合开展培训、指导和落实。
  四、工作职责
  根据“集中规划、分级负责”的推广原则,各级国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省国税局的工作职责
  1、制定全省推广方案,确定推广实施时间表(附件一);
  2、按照系统要求,结合我省个体管理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全省统一的定税系统相关业务规范;
  3、完成省级初始化设置,具体包括定额项目、定额要素、调整系数属性初始化设置(相关表格见附件二),相关系统参数设置,编制系统文书工作流;
  4、搭建系统模拟测试环境;
  5、向全省推广试点单位成功经验;
  6、组织开展对市(州)局的业务操作师资培训;
  7、系统上线后,建立日常维护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市(州)国税局的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情况典型调查;
  2、按照定额项目确定适用本地区的定额依据、定额标准、调整系数的合理数值或系弹性区间(相关表格见附件四);
  3、按照时间要求归纳整理下级国税机关适用的定额项目、定额要素、调整系数属性等,并及时上报省局;
  4、组织开展县(区)局业务操作培训;
  5、组织、指导各县(区)局开展初始化录入及计算机定额的测算、核定工作。
  (三)县(区)国税局的工作职责
  1、开展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情况典型调查,填制《典型调查表》(附件三);
  2、根据市(州)局的统一安排,按照定额项目确定适用本地区的定额依据、定额标准、调整系数的合理数值或弹性区间;
  3、向市局上报需要修改、新增的定额项目、定额要素、调整系数属性;
  4、组织各分局(所)的税收管理员开展系统操作培训,统一明确纳税人数据采集口径;
  5、组织进行采集项目、定额依据、定额标准、调整系数、定额项目与税务机关对照关系、定额项目与行业明细对照关系的初始化录入;
  6、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数据采集工作,并录入系统进行定额测算;
  7、组织开展定额核定的调整、评议、公示工作。
  (四)国税分局(所)的工作职责
  1、按照县(区)局确定的定额项目或者行业中类开展典型调查;
  2、开展纳税人数据采集,填制《定额信息采集表》(附件五);
  3、开展数据录入及定额测算;
  4、熟练掌握定税系统的操作方法。
  五、工作步骤
  (一)推广发动阶段
  根据总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将定税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建立组织机构(3月31日以前)。各级国税机关成立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确定专班人员,明确工作任务。
  2、开展宣传发动(3、4月份)。各级国税机关在推广过程中向下级机关及国税干部开展宣传动员,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讲解。
  (二)试点推行阶段
  1、专班集中(3月16日起)。省局业务及技术人员进驻试点单位,搭建模拟测试环境,与试点单位推广专班共同研究解决相关具体问题,初步确定定额项目、定额要素、调整系数、采集项目、定额依据、定额标准等,形成试点工作方案。
  2、抽样调研(4月1日—4月15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县(区)局开展调研,对前期制定的工作方案从业务角度进行全面验证,进一步规范、整合设置项目,确定适用试点单位的各项系数弹性比例,明确各项参数数值,形成试点单位的业务准备模板及初始化工作方案。
  3、模拟测试(4月16日—4月30日)。按照业务准备模板及初始化工作方案,结合系统功能,进行初始化设置,由试点单位从操作角度进行全面测试。
  4、试点运行(5月份)。根据模拟测试结果,进一步完善相关设置,进行定额测算、调整,试点单位在正式服务器中开展数据录(导)入,运用定税系统进行定额核定。
  5、试点总结(5月1日—5月15日)。在试点单位成功运行的基础上,针对推广过程中的经验成绩、存在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向全省制定下发推广工作相关具体设置方案,为全省推广应用做好准备工作。
  (三)全省推广阶段
  为了确保全省推广工作按期顺利完成,充分考虑典型调查、数据采集工作量较大的因素,各地的部分工作可在试点推行阶段并行开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动员培训(5月中旬)。采取省、市(州)、县(区)局分级培训的办法。省、市(州)局主要负责师资培训;县(区)局负责前台操作人员及税收管理员的培训。
  2、典型调查(4、5月份)。各地组织人员对本地区内按照不同区域、不同地段、不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情况开展典型调查工作,分析、归集本地区适用的定额项目,拟定具体的定额标准取值、定额调整系数区间取值,并进行测试调整,确定适用的定额依据、定额标准、调整系数等。并与省局统一设置的业务准备模板进行分析比对,对需要增加调整的项目逐级上报省局。
  3、初始化设置(6月1日—6月5日)。根据明确的工作职责,各级国税机关分级完成相关的初始化设置。
  4、采集录入(6月6日—6月25日)。由于采集数据户多量大,按照统一的采集表格、采集指标和采集口径,对个体定额户进行基础数据采集工作,并进行合理分类,确定所属的定额项目后,由各市(州)根据工作进度确定本地区的数据录入时间。
  5、定额测算调整。(6月26日—6月30日)在定额测算基础上对定额项目、定额依据、调整系统进行修正调整,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四)正式运行阶段
  1、全面运行(7月1日)。省局调整综合征管软件V2.0参数,关闭手工定额设置,正式启用计算机定额模式。
  2、工作总结(7月1日—7月30日)。各级国税机关将工作准备、推广应用等各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及时上报解决系统运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六、工作要求
  此次定税系统推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要求高,省局提出以下几点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定税系统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创新管理手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总局对各省的推广上线时间做出了明确的时间安排。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推行工作的领导。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按期完成定税系统推广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协作。各级国税机关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将具体工作进行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对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论证,制定解决方案或提交上级机关,不得推诿塞责,影响推广工作。
  (三)合理确定定额数值。各级国税机关的调查人员和采集人员要熟悉掌握定税系统的定额计算公式原理,对影响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的各项指标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开展数据采集及取值评定,保证定税额度的准确、规范,防止录入数据错误失真。
  (四)重视宣传发动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国税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开展典型调查、数据采集工作时要注意工作方法,耐心向纳税人宣传讲解相关政策知识,争取纳税人的理解与配合。要积极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为推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相关附件:
附件1:湖北省国税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系统推广实施时间表.doc    
附件2:湖北省国税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系统定额项目、定额要素、调整系数属性设置表.doc    
附件3:湖北省国税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系统典型调查表.doc    
附件4:湖北省国税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系统定额项目对照设置表.doc    
附件5:湖北省国税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系统定额信息采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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