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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整企业跟踪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8]13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4
实施时间: 2008-5-4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反避税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6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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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巩固反避税调查调整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转让定价调整企业跟踪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后,应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起3-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跟踪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案头分析、现场调查、约谈举证和结果处理。
  二、企业在跟踪管理期内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同期相关资料结合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情况,重点分析、评估以下内容:
  (一)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纳税申报额变化情况;
  (三)企业经营成果变化情况;
  (四)企业关联交易变化情况。
  三、在跟踪管理中实行两级案头分析。接受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一级分析,即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要求企业提供举证材料,写出初步分析结论意见后,一并报送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市州、省直管市主管税务机关为二级分析,经分析审核后拟定结果处理意见。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的,应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和约谈举证,并实施跟踪调整或立案调查。需采取跟踪调整或立案调查处理方式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层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审批。
  五、为节约税收成本,对转让定价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可推行预约定价制度。即允许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协议,由主管税务机关监管执行。
  六、建立资料归档与保密制度。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必须按户将有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申报、调查、取证的相关资料属于秘密级资料的,在使用、保存、借调、传送、邮寄中必须依照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建立总结上报制度。各地上报的年度反避税工作总结中,应包含企业跟踪管理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跟踪管理基本情况(包括应管户数、已管户数、调整户数、补征税额)、正在进行中的跟踪调整或立案调查情况、问题及建议。
  八、为使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转让定价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其中武汉、宜昌两市(省局试点单位)还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的办法、方案于6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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