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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8]12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8
实施时间: 2008-4-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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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290号)的规定,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2007年度,该公司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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