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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教财字[2004]2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04-7-23
实施时间: 2004-7-23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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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地税局、国税局:
  自1986年开征教育费附加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在征收、管理、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已累计征收教育费附加90多亿元(其中2003年14亿元),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促进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近几年审计和审计调查以及督导评估情况看,教育费附加的征、管、用各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征收不到位、欠拨缓拨现象比较普遍,挤占挪用、违规使用问题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费附加效益的发挥。为改进和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规范征、管、用程序,确保这项教育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教育费附加是中央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增加地方教育经费而开辟的一条重要经费来源渠道。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各级税务、财政、审计、教育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教育费附加征、管、用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这项资金按规定征收、按规定使用。
  二、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各级地税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严格征收范围和征收手续,明确征收职责和征收任务,在考核征收情况时,要与各税种同等对待。各级国税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情况,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各地在征收过程中,严禁为完成税收任务人为将教育费附加混库或随意减免教育费附加,确保按规定应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全部足额征收入库。
  三、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各地要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管理程序安排使用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根据年度征收计划和事业发展要求,每年提出安排使用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列入预算。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预算和入库进度,及时拨付给教育部门使用。当年超收的教育费附加,应追加支出预算或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教育费附加应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和奖金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平衡财政预算。
  四、进一步完善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情况报告制度。为便于及时了解和掌握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情况,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实行报告制度。各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在每年第二、四季度终了后15 日内,将教育费附加收支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为做好这项工作,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对教育费附加进行专项核算。各级税务部门要配合财政、教育部门落实好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提供应征教育费附加的“三税”基数和附加征收情况,确保教育费附加报告制度顺利实施。
  五、加大对教育费附加的检查监督力度。各级财政、税务、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教育费附加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管、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促进管好用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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