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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8]1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1
实施时间: 2008-4-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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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凡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分支机构在外省(包括宁波)的,则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省内)均适用《暂行办法》规定。
  二、省内跨市、县(不包括宁波)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其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暂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所有总分机构在首次进行预申报企业所得税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定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省内跨市、县(不包括宁波)设立不具有法人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总机构应真实、完整、准确填写《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分支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总分机构信息如有变化,须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认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其总机构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邮编、地址;其分支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中的三级及三级以下机构以及省内跨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要对其进行税务登记管理、各项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等工作的审核管理,不进行所得税税种鉴定和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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