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8]1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1
实施时间: 2008-4-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8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凡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分支机构在外省(包括宁波)的,则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省内)均适用《暂行办法》规定。
  二、省内跨市、县(不包括宁波)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其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暂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所有总分机构在首次进行预申报企业所得税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定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省内跨市、县(不包括宁波)设立不具有法人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总机构应真实、完整、准确填写《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分支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总分机构信息如有变化,须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认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其总机构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邮编、地址;其分支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中的三级及三级以下机构以及省内跨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要对其进行税务登记管理、各项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等工作的审核管理,不进行所得税税种鉴定和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平安银行股份 皖财税法[2020] 2020/7/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有关 山东省国家税务 2014/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2008/7/9
关于调整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 国税函[2008]19 2008/1/1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生产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内国税所字[201 2011/3/5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 鲁财税[2014]22 2014/6/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湘地税函[1998] 1998/10/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4/1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 闽国税函[2008] 200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