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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吉首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6]18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23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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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首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扩大开征范围的请示的请示》(吉政[2006]5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 3.00 2.30 1.60 1.00 0.50 0.20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市吉政[2006]50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同意你市对双塘镇、丹青镇和吉凤工业园、吉庄工业园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调整方案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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