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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劳社[2005]58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5-5-9
实施时间: 2005-5-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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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市属各委、办、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企业:
  现将《武汉市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九日

  武汉市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建筑企业农民工(下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装修)及管线设备安装活动的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下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施工企业使用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必须与劳动者签订由市统一制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允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以及违约责任和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其中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存一份用于备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四、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允许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严禁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其它组织或个人招雇用劳动者在建设项目中从事施工活动,否则,由直接发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
  六、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施工企业名称、项目、地址以及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七、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盖私人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八、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汉施工的劳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不按本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的施工企业,禁止在汉建筑市场进行施工。
  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施工企业招用劳动者而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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