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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8]112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7
实施时间: 2008-4-1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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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已经4月  3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应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辖区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部门。
  二、各级地税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确定本辖区的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并报区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三、各地、州、市地税局应在每年十二月底之前,将当年度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区局(政策法规处)。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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