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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党组[2001]2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
实施时间: 2005-1-1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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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以下简称“两权”)的监督制约,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国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强化“两权”监督,要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研究“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第三条 实施“两权”监督,要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全体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市局负责对各直属局、区局的监督管理,各直属局、区局负责对所属分局、科(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两权”监督要向部门责任制延展和深化。机关各部门要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将“两权”监督与税收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克服“两权”监督与业务工作“两张皮”的现象。要把“两权”分解到行使权力的具体部门,建立部门责任制(《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两权”监督部门责任分解表》附后)。各职能部门要针对所辖范围内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完善制度,严格检查,履行监督职能,落实“一岗两责”。
  第五条 要把实施“两权”监督作为厦门国税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范畴,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监督的重点
  第六条  税收执法权监督的重点:
  1、发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对发票的审批、售票、使用、缴销以及检查和违法处理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
  2、税款解缴。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3]财预明电字第 4号)和税款解缴的有关规定,将属于中央和地方级的预算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库和地方库,严禁各种混库、改变税种入库行为的发生;严禁设置税款过渡户,防止延压税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税款,严禁违规批缓和违规减、免税款。
  3、税收稽查。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加强稽查选案管理、稽查实施管理、稽查审理管理和稽查执行管理。强化选案环节的监督制约,减少选案环节的随意性。建立稽查原始资料保管、稽查责任追究和稽查复查制度,对稽查实施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建立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经稽查偷逃税款20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稽查局或各直属局、区局(以下称基层单位)按规定审理;偷逃税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政策界限不明确、基层单位在审理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案件,不论偷逃税款数额大小,均由市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按权限属于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经授权,也可由基层单位审理委员会审理。
  4、税务违章处罚。办案过程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处罚的要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部门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在实施违章处罚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级次分别入库,不得擅自改变罚款的性质。
  5、一般纳税人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核验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有关证件、资料,并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含场地)等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方可认定为-般纳税人。
  6、出口退(免)税。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及《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企业申报的退税凭证及计算机申报信息,结合总局、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电子数据,严格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及时作出“通过”、“待查”、“不予办退”等结论,防范出口骗税。
  7、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规范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权限、时限内认真审核、审批企业申报的需报批税前扣除项目,并建立台帐;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行政管理权监督的重点:
  1、经费使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税计[2000]29号)的有关规定,开设资金存款帐户,各项资金不准办理储蓄存款,不准公款私存,多头开户。银行开户情况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报销制度。各单位要明确经费开支审批权限,用制度管钱,避免支出随意性。要严格执行《厦门市国税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坚持重大经费开支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2、基建工程。凡有基建项目的单位都要成立基建项目组,基建项目组由局领导、监察室、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成。各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对基建项目负有终身责任,要认真履行对基建程序的监管职责,集体讨论各项工程方案,整个讨论过程必须留有正式会议纪要。基建项目要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实行招投标,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明确奖罚、节省投资。招投标的程序必须合法,有关材料必须作为基建档案存档备查。要指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熟悉基建工作的同志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及日常事务,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签字。  
  3、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8号)的规定,认真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严格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内部调拨、出售、报废和报损手续。
  4、大宗物品采购。大宗物品采购一律报市局或总局实行政府采购,防止“暗箱操作”。总局规定的采购目录内的物资,由各单位根据需求报市局,并由市局汇总后报总局统一实行政府采购。其他项目的采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0]104号)规定执行。
  5、干部职工的录用。录用公务员,必须公开录用职数、录用条件及录用标准,严格按照录用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调入干部或招聘事业单位人员,须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6、干部的选拔任用。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坚持标准,深入考察,精心挑选,严格把关。考察工作要严格执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组集体讨论、报上级党组批准(备案)等程序。人事部门对准备晋升的干部提请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党组纪检组的意见。凡被纪检监察部门否决或群众测评不超过半数的,不得提交党组会讨论;对考察中发现廉政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实行“一票否决”。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晋升公示等制度。
  第八条 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一把手”在“两权”运行的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有关廉政规定的各项要求,不准违规以打电话、写条子、打招呼或采取暗示等办法插手或干预所属部门、单位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领导班子要切实按照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规则办事,不断完善和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监督制约作用。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九条  要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完善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凡领导干部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因失职、渎职或因教育管理、监督检查不力而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凡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在“两权”运行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失职渎职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在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两权”监督部门责任分解表》的分工,认真落实“一岗两责”。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过错行为的,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要严肃发票管理的处罚规定,有违规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从严处罚。
  第十三条  要建立“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考察、任用干部不能临时动议,凡没有按照人事工作纪律和程序考察领导干部以致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经费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并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领导强制下属或经办人员擅自作主、主动策划违反财经纪律的;
  2、未按规定编制报送执行预算和财务决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或虚报支出骗取预算经费,擅自改变专项经费用途的;
  3、未建立资金使用审批、报销制度,及重大开支项目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4、不按规定开设银行资金帐户,多头开设帐户、公款私存的;
  5、资金收入不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隐瞒收入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的;
  6、用单位各种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办企业的;
  7、同级单位之间或越级借款的;向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借款或把资金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经营使用的,以及为他人借款(贷款)提供担保的;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涂改、伪造、销毁会计帐表凭证或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第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或未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4、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违规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损失,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厦门市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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