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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5]4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
实施时间: 2005-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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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文中要求加盖的“审核检查戳记”由各直属局、区局自行刻制,“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分别为“厦门市xx区国家税务局”或“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编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戳记的刻制量由1至9自行编制。
  二、从2005年3月起,统计表采用总局统一规格样式(市局将另行下发),各直属局、区局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以原格式上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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