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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5]3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4
实施时间: 2005-3-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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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管理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切实做好2004年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厦门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汇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基层局要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做到思想重视、领导得力、组织周密、部署及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突出重点,以确保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密切关注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水平。要认真落实好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国家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以及各项税前扣除优惠政策,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汇算清缴的步骤和要求
  为了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能积极稳妥地实施,严肃税收法纪,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强化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明确征纳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整个汇算清缴工作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一)纳税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培训
  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培训工作是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自行申报准确率,保证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各基层局要做好汇算前期政策培训、辅导和宣传等基础工作。一是要开展干部的业务强化培训,尤其是税政、征管、稽查等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干部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水平,更好地适应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二是要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中心,加强服务意识,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辅导和培训工作,重点讲解2004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形式推陈出新进行税法宣传,增强企业依法申报和纳税意识,提高申报水平。
  (二)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
  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在2005年4月30日前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各基层局要搞好申报服务和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填列申报项目,准确反映调整事项,如实申报应税所得。同时,要大力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认真研究解决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狠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提高纳税申报水平。
  (三)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
  我局在200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首次导入税务代理,规定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纳税人申请办理坏帐损失、财产损失、弥补亏损、总机构管理费审核和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可由企业委托经我局确认具备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资格的国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17家经批准依法设立并具有税务代理职能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办理。由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纳税资料和纳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查,可以逐步作为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可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前提下,委托经有权机关批准依法设立及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具备资格的具有税务代理职能的中介机构进行代理审核申报。中介机构必须根据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出具客观公正的审核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规定,中介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代理工作中必须使用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并严格按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155号)规定标准收费。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审核报告,各基层局可先予确认,但每年要安排检查部门进行抽查,如发现审核报告不实、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其承办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业务代理资格。
  (四)纳税资料的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各基层局要规范审核制度,按规定进行审核评税。根据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日常掌握的税收征管资料,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疑点,有必要进行现场审计的,要下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四)重点税务稽查
  所得税检查是保证税收法规得到贯彻执行、促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2005年市局确定的检查重点为:大型零售企业,电信企业,保险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进出口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办税能力较差的企业,以前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后出现亏损的企业和连续三年亏损未经检查的企业等。同时,要尽量避免重复检查,对过去两年已检查过的企业原则上不列入检查名单。各基层局可根据本局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重点。思明区局、湖里区局重点检查面不低于应汇算户10%,其他区局(直属局)不低于应汇算户20%。各直属局、区局应于3月15日前将检查计划和企业名单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重点检查要求查深查透,以企业所得税为主,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各项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的计算等,对查出的问题应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强信息反馈,做好有关报表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等工作
  各基层局应于每月25日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度表,及时通报进度,6月底汇算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应编制有关的报表,撰写分析报告和总结,于7月10日前将汇算清缴材料报送市局所得税处。具体内容有: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如主要做法、措施、效果);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与改进意见;纳税人中介代理情况;重点检查、案头审计情况、问题及经验;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及经验;汇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完善措施(重点);亏损、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等。
  2.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报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60号)要求拟写,分析报告要全面深刻,内容翔实。
  3.政策性减免税情况汇总表。数字要真实,减免税的审查、存在问题、建议等要在总结报告中反映。
  4.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软盘、表格)。
  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汇算清缴的表报报送工作,改变重汇算、轻总结分析的做法,市局将把各基层局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报送材料是否及时、总结分析质量情况等列入单位绩效考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各基层局要结合新《征管法》的贯彻实施,严格执法程序,加强依法治税工作,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认真收集税收政策在具体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提出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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