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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受理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5]4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8
实施时间: 2005-5-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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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受理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思发〔2005〕15号)已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第二条以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厦国税发〔2004〕206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减免税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请你局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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