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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流[2008]3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4
实施时间: 2008-4-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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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期部分分局要求市局对农业土地出租如何征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将农业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免征营业税。
  二、纳税人将出租土地中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全部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则承包金(租金)应作为流转出土地农民的个人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出租土地中收取的承包金(租金)未全部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则对纳税人自留部分的承包金(租金)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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