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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5]9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5
实施时间: 2005-9-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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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目前的征管工作现状,特别是针对我局在2004年度和2005年上半年的征管质量考核情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纳税人税种鉴定的操作规范
  (一)确定税收管理员为税种鉴定的责任人。对新户的税种鉴定操作仍由税务登记窗口负责完成,但管理员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负责审核新户税种鉴定的正确性,对税种鉴定有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对纳税人由于经营范围变更、注销、汇总申报等业务引起的税种鉴定变更操作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完成。各单位应及时做好纳税人登记信息的传递工作。
  (二)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户的税种鉴定。对新登记的个体户经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不做税种鉴定;对转为未达起征点的,管理员在批准其为未达起征点的当月删除纳税人的税种鉴定。
  (三)规范申请注销户的税种鉴定。由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注销的,管理员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申请文书登记的当月,删除该纳税人的税种鉴定,对个别已申请税务登记注销的纳税人需要申报纳税或补税的,由管理员重新给予做税种鉴定。
  (四)规范汇总申报企业的税种鉴定。管理员负责在批准纳税人汇总申报的当月通过“登记及认定管理—数据维护—纳税人税种历史信息维护”功能模块进行分支机构纳税人的税种鉴定删除。
  二、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7号令)规定的要求,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及时下户调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并按照CTAIS上的操作步骤完成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同时通过“登记及认定管理—数据维护—纳税人税种历史信息维护”功能模块删除该纳税人的税种登记信息。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满三个月仍未找到的,各基层局可以在厦门国税网站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但保留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以备随时追缴欠税。
  三、严格执行欠税公告办法
  (一)严格按规定将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10万元以上)、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欠税户上报市局进行公告,同时,对欠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个体10万元以下)也应及时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二)市局将定期组织对欠税公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由于延期申报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补缴的税款会直接影响税款所属期的入库率,因此,统一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延期申报审批。
  (一)延期申报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按期申报或者报送“确有困难”必须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因纳税人的主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的,不予批准延期申报。
  (三)批准延期的具体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期,因特殊情况超过一个申报期的,必须向市局报备。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预缴税款首先必须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计算,上期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的,按照上年的月平均实际缴纳的税额计算,上年实际缴纳的税额为零的,再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核定。
  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查补税款执行力度
  (一)积极采取查补预缴措施。对稽查事实基本查清,企业对稽查环节的举证反馈意见基本一致的,可以先把查补的税款预缴入库。
  (二)充分利用税收保全措施。稽查人员要充分发挥对被查企业走逃迹象的甄辩能力,及时掌握被查企业固定资产、存货、债权信息等,对有根据认为被查企业有走逃或藏匿、转移资产的迹象时,应迅速采取包括:实施暂停支付措施,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离境清税;提供纳税担保;阻止出境等一系列税收保全措施,以防“边查边逃”的现象。
  (三)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走逃户公告送达文书,各单位要发挥管征优势,积极参与查补税款的清欠工作。同时加强与地税 、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加大查补税款的追缴力度。
  六、认真落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各单位在落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时,应特别重视发挥“户籍监控”和“申报征收监控”功能,确保税务登记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以及纳税人准期、足额地申报纳税。同时要结合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成效,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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