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5]18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7
实施时间: 2005-12-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3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5〕416号)规定,我省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
  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 京国税发[2003] 2003/3/10
关于开展黄金实物库存充抵保证金业务的公告 2015/10/12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 赣国税发[2005] 2005/12/26
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 2013/9/3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 皖国税函[2009] 2009/7/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 京国税[2000]14 2000/8/2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开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0/9/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金微粒金原矿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云地税一字[200 2000/1/1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 川国税函[2008]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