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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8]5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8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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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执法,严格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各级国、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严禁不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符合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二、加强配合,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各市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研究沟通相关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按照总局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三、做好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调整的衔接工作。按照《通知》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已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核定的企业,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各市国、地税部门要对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及时跟踪调查,并将执行《通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分别报告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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