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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8]3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8-4-18
实施时间: 2008-4-18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29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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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都宝(超越)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新规格都宝(超越)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      规格    计税价格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  都宝(超越) 元/条(200支) 硬盒翻盖 24.5*(62+22)27.59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全部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9]38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7-17
实施时间:20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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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itybiding   2008年6月16日 +25金币
发文单位错了。应该是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是受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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