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6]7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0
实施时间: 2006-7-1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分级分类管理、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局举报中心)设在市局稽查局,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涉税举报业务的受理和管理工作;各区局的涉税举报业务由所属稽查局受理和管理。
  第四条 各区局涉税举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涉税举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四)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五)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局举报中心除了要履行第四条职责外,还负责举报案件的督办及与地税、公安等执法机关联系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涉税举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七条 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涉税举报管理部门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八条 涉税举报管理部门在受理来电、来访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具有的权利。
  举报人的权利:
  (一)举报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
  (二)实名举报人有获得举报答复的权利;
  (三)实名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征收入库后,举报人有获取举报奖金的权利。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一)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制作《来访(电)记录表》,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制作《来访(电)记录表》。
  (三)受理来信举报,要及时拆封,认真审阅,及时登记。
  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实行集中登记、统一管理。国税机关各单位或工作人员接到涉税举报材料,应当及时转交所在单位涉税举报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局应设专人管理要涉税举报管理部门应由负责统一管理各类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各类举报材料包括举报信原件,来电、来访举报记录及有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举报材料经涉税举报管理部门审查,认为有调查价值的,应对举报材料中涉税的举报线索及内容进行摘录,在一周内制作《税务稽查案件案源受理登记表》,报本级涉税举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分管领导应在一周内批办或转报上级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举报案件经领导批办后,受理举报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以《稽查任务通知书》形式,传递给稽查实施部门承办。若不属本局应处理的案件,则以《案件交办单》形式移交给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重复举报同一内容的举报材料,按以下方式处理归档:
  (一)已查结且作出处理结论的举报案件,举报内容已在处理结论中反映的,受理举报业务经办人员在作出说明后,报本级举报业务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归档,不再组织查处。
  (二)正在检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举报案件,受理举报业务经办人员在将举报内容摘录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办后,传递给稽查部门一并进行稽查或补充稽查。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的保管与归档。
  (一)举报材料(信函、笔录、录音等)原件必须由本级本岗位负责保管,涉及的相关税务表证单书由本岗复印留底。
  (二)举报案件分配实施检查时,本岗应向检查环节提供举报复印材料。如属实名举报的,应做好屏蔽会暴露举报人身份的信息内容,举报原件保存在本岗。各单位稽查人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如果需要与举报人沟通的,可与举报中心受理岗人员联系。
  (三)举报案件资料每年为一期按序号进行归集装订,并移送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四章 分类
  第十六条 举报案件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举报案源性质以及涉税金额的大小,分为A、B、C三类。
  (一)A类案件
  1.举报提供的线索清楚,有详实的财务数据和具体的经营项目状况,或提供被举报单位有明确的偷逃税手段和直接证据资料的案件;
  2.举报反映偷逃税收的金额较大,偷逃税手段较为恶劣,性质较为严重的案件;
  3.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办并要求反馈的案件;
  4.市局和市政府以及公、检、法等有关部门转办、督办或转办要求反馈的案件;
  5.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售假发票案件。
  (二)B类案件
  1.举报内容简单或数据不详,但有提供被举报单位间接证据资料的案件;
  2.举报反映偷逃税收金额不大的案件;
  3.举报内容虽较为详尽、证据可靠、金额较大,但被举报单位涉及国税、地税共享税种的案件;
  4.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国税局违法举报中心转办的,但无要求反映的案件。
  (三)C类案件
  1.举报线索不清,内容不详,或无具体证据资料和财务数字的案件;
  2.举报内容主要涉及地税局管辖的税种且偷逃增值税、消费税金额不大的案件;
  3.举报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发票违章(拒开发票或使用他人发票等未涉及偷逃税款的),或未办理税务登记证(属漏征漏管等问题的)等偷逃税收金额较小的,且性质较轻,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第五章 处理
  第十七条 对实名举报,涉税举报管理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第十八条 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案件,无论什么类型的案件,按分级管理原则,对须转区级稽查局查办的举报案件,采用纸质材料的传递,由各区稽查局本岗人员按规定将全部的举报信息录入到《税务违法案件检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举管理系统”),案件查结后,本岗人员必须及时按规定将案件查处结果录入《涉税违法案件举报管理系统》;区局稽查局受理的举报案件,无论什么类型的案件,本级本岗人员也应按规定录入“检举管理系统”,待案件查结后,再按规定将案件查处结果录入“检举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举报案件经各级领导阅批后,按立案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查处。
  (一)列入A类管理的案件:⒈属于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案件,根据分级管理原则,以《案件交办单》形式交各相关区局查处;也可指定各区局实行挂牌督办或联查,并由承办单位限期书面反馈稽查情况;也可视案情由市局稽查局组织检查。⒉属于各区局涉税举报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一般由受理局稽查局立案检查。重大举报案件,应按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市局举报中心,市局举报中心可视情况派人协同检查。
  (二)列入B类管理案件:⒈属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案件,根据分级管理原则,以《案件交办单》形式交各相关区局处理;⒉属于各区局涉税举报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由受理局稽查局处理。
  (三)列入C类管理的案件:对第1点类型的举报件,各级稽查局可直接存档;对第2点类型的举报件,转给相关部门处理;对第3点类型的举报件,分发给管辖区局涉税举报管理部门。由于该类案件属于日常检查范畴(依据:国税发〔2003〕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区局涉税举报管理岗应按规定进行案源登记,并提交分管局领导阅批后,交由税源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案件移送。
  (一)受理的案件属其他局管辖的,受理局应于一周内制作《案件转办单》连同相关举报材料,报市局举报中心转办。
  (二)涉及到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要及时将材料移送给市局监察室办理或批办。
  (三)属于非涉税违法案件,受理单位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给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对查处涉税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涉税案件,需转交其他区局办理的,不按举报件处理,由发现单位报市局举报中心协调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局举报中心转给各区局的案件,区局若发现非本局管户,应在接到该案件的一周内退回举报中心,由市局举报中心重新批办。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案件类型一时难以判定的,涉税举报管理部门需进行调查摸底,以初步判断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是否可靠、真实,据以分类并提出是否立案的处理意见后,再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区分责任,在举报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实施时效管理。
  (一)上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举报中心转入的举报案件时效起始时间是纸质举报材料交接日期;本级受理的举报案件时效起始时间是领导批办发出《稽查任务通知书》的日期,在这个日期里,本岗人员还应同时在“检举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二)对上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举报中心交办并要求报送查处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个别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但应当上报阶段性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查办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三)对本岗受理环节移送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单位应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到本岗和报告批办的领导。
  第二十四条 市局举报中心对各区局上报的由市局转办、交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局举报中心负责上级举报中心自身交办案件的督办工作。对到期未结案且未办延期手续的,市局举报中心将向案件滞留机关发送《案件催办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各区局涉税举报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对举报案件的数据、类别及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别在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书面报告市局举报中心(分析报告内容如有特殊要求,另行通知)。市局举报中心应按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举报案件情况统计表》和书面总结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举报案件的检查作为专案稽查,应严格按稽查工作规程实施。
  第六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九条 涉税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涉税举报管理和查处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
  (一)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复印件,不得曝露举报人;对匿名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经本人同意外,一律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七章 答复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有提供联系电话的,应由具体实施检查和处理的部门给予反馈。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要求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的,可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但不得直接向举报人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三十三条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奖金)。
  奖金的给付由承办案件查处的所属局负责。
  举报奖励的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受理、承办涉税举报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税举报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由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或者移送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检察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举报案件受理、查处、执行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涉税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局稽查局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局贯彻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和通报。具体考核评比办法另行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 2021/10/2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 浙地税稽[1999] 1999/6/4
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 1998/10/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 国家税务总局上 2023/2/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 赣国税发[1998] 1998/5/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违法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7] 200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