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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6]8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6
实施时间: 2006-8-2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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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强化规范政务公开,增加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透明度,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闽国税发〔2005〕97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实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闽国税发〔2001〕160号)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方式对本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政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公开。重点是涉及纳税人和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容易产生腐败的关键环节。
  (一)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1.税收政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应该对外公开的文件。
  2.行政审批事项:国税机关负责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即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用资格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等五项内容);其他经批准保留的非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审批审核的手续要求、法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收费标准等。
  3.税收征管事项:包括纳税事项办理流程,税务登记情况,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民主评税情况,欠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税务违章违法处理情况,出口退税指标分配情况,涉税案件的调查处理规程及案件处理结果等。
  4.纳税服务与救济:包括各单位机构职能、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人员身份及去向公开;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同岗替代制等服务规范公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涉税举报、行政救济的方法和途径等。
  5.廉洁自律:税务人员廉政和效能、行风建设有关规定,廉政举报和效能投诉方法、途径。
  6.新招收、录用公务员情况公开。
  7.根据实际需要公开的其它政务事项。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行政事务:
  (1)各级机关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各项重大工作部署情况;
  (2)各单位完成上级布置任务情况;
  (3)内部考核(如行风评议、收入预测、征管质量、新闻信息)情况。
  2.财务经费:
  (1)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2)基建(装修)项目的立项原则、招投标、预决算情况;
  (3)经费审计结果;
  (4)处室接待费支出情况;
  (5)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6)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包括财产拍卖、租赁、转让、赠予、报废情况;
  (7)车辆使用情况(包括行车里程、维修费、油耗情况);
  (8)干部经费分配的使用情况。
  3.组织人事:
  (1)市局领导工作分工情况;
  (2)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情况,含选拔条件、职位、符合条件人选、考试、测评、考察、任免等情况;
  (3)新录用公务员情况;
  (4)工作人员轮岗、交流、脱产学习情况;
  (5)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
  (6)工作人员绩效考评结果;
  (7)干部晋级、工资调整的依据、数额;
  (8)工作人员惩处的原因、依据、结果。
  4.廉政纪律:
   (1)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中、离任、离岗审计结论;
  (2)按照中纪委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5.机关党务:
  (1)市局党组成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2)党员党费缴交情况;
  (3)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6.评先评优:
  (1)评选本系统以上级别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情况;
  (2)评选本单位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情况公开;
  7.根据实际需要公开的其它内部管理事项。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公开形式,做到规范有序,有利监督,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一)面向社会公开事项
  1.通过厦门国税外部网站公开。包括税收政策、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税收征管事项、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其他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包括影响面较大的税收政策调整、办税流程和便民措施、欠税公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政救济方法以及其他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3.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开。在各办税服务厅通过设立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栏、办税流程图等形式,公开单位职责、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税收优惠政策、纳税违章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4.通过税收咨询平台公开。通过12366纳税服务中心、外部网站咨询栏等载体,及时解答纳税人需了解的税收政策和涉税事项。
  5.通过印制“办税指南” “办事手册”等形式公开税收政策、办税流程。
  (二)内部公开事项
  1.通过内部机关网页“政务公开”栏目公开。包括行政事务、财务经费、组织人事、廉洁从政、机关党务、评先评优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2.通过文件公开。包括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市局领导工作分工情况、工作人员竟争上岗情况、评先评优情况、财务审计公开等需要公开的事项。
  3.通过会议通报公开。包括单位接待费支出、干部经费分配使用情况、局党组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等需要公开的事项。
  公开的形式,可以采用上述一种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同时进行。
  三、政务公开的时限
  政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一)对社会公开的时限
  凡属经常性事项的内容,每月公开一次,一般在每月10日前公开上月有关情况;临时性内容,应在完成该项任务10天内或在执行该项任务7天前予以公布;以局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自颁布之日起5日内公开。
  (二)对内部公开的时限
  1.行政事务:机关年度工作安排、重大事项部署、内部各类考核情况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开;
  2.财务经费:各单位财务收支、接待费支出、车辆使用情况等情况应在每季度终了30日内公开;财产购置、固定资产处置,基建(装修)招投标应在事前公告,事后10日内公布执行情况;经费审计应在完成后10日内公开;
  3.组织人事: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评、轮岗、交流、脱产学习情况应在完成后10日内公开;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应在实施前5日将实施方案公开,并在每道环节完成后5日内公开;新录用公务员情况应在录用后10日内公开;
  4.廉洁从政:领导干部任中、离任、离岗审计结论在完成后10日内公开;
  5.机关党务:党费缴交情况应于下月10日前公开,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应于确定后10日内公开;
  6.评先评优:获得各类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做出决定后10日内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
  机关各处室和各基层局要根据各自的责任,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发布。各基层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法。
  (一)对社会公开的程序
  1.通过“厦门国税”外部网站公开的政务事项,由各责任单位审核把关并报主管领导审阅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网站管理部门发布。
  2.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的内容,以市局名义发布的,各责任单位对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报主管领导审阅后,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发布;以基层局名义发布的,由基层局领导负责。
  3.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开的内容,各责任单位提供相关内容,由办税厅所在的基层局组织实施。各基层局应根据规定和需要,及时更新触摸屏、上墙栏目的内容。
  4.通过税收咨询平台公开的内容,由直属分局负责,有关处室对咨询中心提交的问题应积极配合,耐心做好解答、解释工作。
  (二)对内部公开的程序
  1.通过内部网页公开的,各责任单位对发布的内容审核把关后提交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发布。
  2.通过文件形式公开的,按照公文处理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公开。
  3.通过会议形式公开的,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由审议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公开。
  五、政务公开的制度保障
  (一)政务公开责任制度
  1.实行政务公开领导责任制。政务公开工作坚持市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机关政务公开实行分工负责制。监察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公开内容的发布;市局机关各处室(包括直属局、稽查局)负责本处室(局)业务范围内应公开项目内容的编制和公布工作;计算机中心负责技术保障,以及网站、触摸屏公布信息的加载、更新和维护工作。上述部门对其公开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政务公开审议制度
  1.市局机关成立政务公开审议委员会,负责市局机关政务公开,并指导下级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审议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阮金根
  成 员:陈健,翁光寿,郑国斌,饶标辉,黄国祥,张建华,李垂福,张鹭杰。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2.审议委员会根据政务公开工作需要,定期(每季度)或不定期(需要时)集体审议需增删的政务公开内容,并对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通报。
  (三)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1.实行民主评议制度。政务公开应结合效能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要组织效能监督员、行风评议代表、纳税人及系统内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要通过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开展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局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2.民主评议的范围。主要针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时效性以及政务公开的形式、时间、范围等进行。
  (四)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及时通报民主评议的结果;对干部和纳税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对纳税人的意见要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电话、走访等形式及时反馈;对工作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本局内部网、座谈会等形式反馈。
  (五)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市局机关各处室定期将公开的事项向市局政务公开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报备。各单位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保存备查。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1.监察室不定期对全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效能告诫等处理。
  (1)未按规定的时限公开政务的;
  (2)政务公开内容不实的;
  (3)不按规定方式进行公开的;
  (4)对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5)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务公开评议委员会反映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3.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导,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工作之中,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4.对于违本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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