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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7]4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3
实施时间: 2007-4-1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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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我局办税公开的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厦国税发[2006]89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厦国税发[2007]37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增强办税公开的责任感
  推行办税公开,是坚持依法行政的体现,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保障,是各级国税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基础。
  二、办税公开的工作目标
  推行办税公开要在坚持以“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为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推行办税公开,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实现税收执法事项公开透明,征纳双方沟通渠道畅通,
  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促进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三、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四、办税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
  推行办税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报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公开项目产生后,各相关部门在5日内将公开项目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具体公开期限,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除个案项目外,应通过厦门国税网站向全体纳税人公布。重大税收决策和公开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公开。
  (三)对于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事项,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岗位受理、整理,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申请人公开。
  (四)各单位决定或办理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完善后,方可正式公布。
  (五)各单位公开有关事项后,应认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采纳。认真核查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事项。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或反映失实的问题,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六)各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整理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办理情况、岗位责任等,建立办税公开档案,实行分类归档。
  (七)各单位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
  五、办税公开的评议制度和工作责任追究
  办税公开涉及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反馈制度、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厦国税发[2006]8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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