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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注协[2008]6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4-22
实施时间: 2008-4-22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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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修订后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常务理事会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送:中注协、省财政厅。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监管,保障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惩戒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下设的行业自律惩戒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违法、违规、违纪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事务由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办理。
  第三条 行业自律性惩戒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种类和依据应符合《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等规定。
  第二章 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五条 对已经秘书处调查核实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作出行业惩戒决定。
  第六条 对被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酌情予以行业惩戒。
  第七条 对经秘书处调查核实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参照本规则作出行业惩戒决定。
  第八条 对经秘书处调查核实的非执业会员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则进行行业惩戒。
对经秘书处调查核实的其他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责成事务所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惩处。
  第九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提请财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十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本会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由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审计、法律界的专家学者、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本会有关人员担任,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应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
  (二)会计、审计、法律界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三)热心本会工作,愿意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秘书处提出人选,经理事会审议批准聘任。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有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的条件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及任期内受到刑事、行政等处罚和行业惩戒的,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批准予以解聘。
  第四章 委员会运作规则
  第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向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经同意确定时间后,由秘书处提前15个工作日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各委员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 拟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遣责、取消会员资格之一的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有权对被检查的事项分别向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陈述,也可向省注协提交要求召开申辩会的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省注协应在决定召开申辩会的3天前,通知当事人召开申辩会的时间、地点。
  申辩会采用公开方式,由省注协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申辩会由该案的调查人员和当事人以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申辩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向委员会会议介绍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有关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会情况,提交相关证据,并提供予以行业自律性惩戒的建议和依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违法、违规和违纪案件,如有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出席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的委员认为秘书处提交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主任委员可决定中止对该案件的审议,并要求重新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以书面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参会全体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应在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本会文件形式公布惩戒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惩戒决定的,可在接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以所或个人名义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有关会议,任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缺席会议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对尚未通过的行业惩戒和有关资料以及审议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也不得用于惩戒委员会工作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议案件和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1、是案件的直接关系人;
  2、是案件直接关系人的近亲属;
  3、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4、可能影响对案件作出公正惩戒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所需经费在本会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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