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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字[2008]4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4-23
实施时间: 2008-4-23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47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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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一、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市财政局及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评估协会)高度重视,协调好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过渡工作,协助我厅做好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核、统计汇总和有关材料的上报工作,确保我省资产评估机构顺利平稳过渡。
  各资产评估机构要认真学习《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审批办法》)、《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深刻领会有关精神,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二、《审批办法》实施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按照《审批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的规定,可以采取分立方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也可以采取新设方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2008年6月30日后,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不再具有资产评估资格,不得继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请上述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于2008年7月30日前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原件上交当地市级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于2008年8月10日前转送我厅。
  三、《审批办法》实施前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于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审批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届时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我厅将依法撤回设立许可。《审批办法》实施后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存续期间已不符合《审批办法》规定设立条件的,按《审批办法》第37条规定处理。
  四、在《审批办法》实施前领取老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套印财政部印章)的资产评估机构,符合《审批办法》规定之设立条件的,应向当地市级财政部门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我厅审核同意后,并准予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为了保证资产评估业务的连续性,换证时间从2008年7月15日开始至2008年8月31日止,请各资产评估机构携带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到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换取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五、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规定的专职条件。
  六、各专营资产评估机构应认真对照《审批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以200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如实填制《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4),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于2008年7月5日前报当地市级财政部门。各市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制《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2008年7月10日前报我厅会计处,联系人:郑肖亮,联系电话:0571-87058440。
  七、为了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稳定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各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评估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资产评估行业的建设和发展,鼓励资产评估机构的联合或合并,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1.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3.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4.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相关附件:
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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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初见   2008年4月23日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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