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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物拍卖活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办金[2007]4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5-25
实施时间: 2007-5-25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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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公物拍卖活动管理,规范公物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拍卖收入需缴入国库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收缴的无主物品和其他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等。
  二、省辖市的财政部门是公物拍卖的主管部门,承担对公物拍卖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凡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行业年检的省辖市拍卖企业都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报公物拍卖资格。
  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对本辖区申请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其经营活动的规范性进行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将审核结果及有关资料一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组织对全省申请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进行复查。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拍卖业务开展规范、正常,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拍卖企业,颁发《公物拍卖执业资格证书》并进行公告。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拍卖公物时,应与省及省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签订拍卖委托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公物变现的主要途径是竞价拍卖。凡是列入公开拍卖范围内的公物,都必须委托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不得自行拍卖或内部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物拍卖底价由拍卖委托人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拍卖委托人账务处理和拍卖收入上缴财政的依据,委托人、买受人应持公物拍卖机构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专用发票和有关资料办理相关公物变更手续。
  七、加强公务拍卖收入的收缴管理,拍卖机构应在办理公物过户手续后3日内,将公物拍卖收入划转委托方账户;委托方应在收到公物拍卖收入次日,根据拍卖物品性质,分别将拍卖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或指定账户。
  八、任何公物持有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拍卖的公物;不得挪用、截留拍卖款。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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