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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益阳金鸽实业有限公司营业税纳税人认定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7]14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18
实施时间: 2007-9-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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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益阳金鸽实业有限公司营业税纳税人认定的请示》(益地税发[2007]6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益阳金鸽实业有限公司与个人(承租方)签订城市客运出租车租赁合同,将已取得的城市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包括具有合法手续和营运条件的全新车辆)租赁给个人,而不是将整个公司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金鸽实业有限公司是对外行使法律责任的主体,承租方在规定的契约合同期内以金鸽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益阳金鸽实业有限公司为出租车运营收入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修正:
本文被下面文件确认继续有效: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8]116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9-24
实施时间:200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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