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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台亚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五户外资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成本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7]14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4
实施时间: 2007-1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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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台亚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企业支付的地价款税前列支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思发〔2007〕36号)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税收政策规定,经调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厦门台亚房地产公司地价款税前列支问题
  1991年9月10日台湾人吴国政等六人取得位于嘉禾路以北、莲坂小区以东、土地编号为91-B3的地块土地开发权,1991年11月12日吴国政以个人名义支付部分地价款6,770,996元,取得厦门市土地批租办公室开具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1991年11月28日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吴国政成立厦门台亚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台亚公司),继续以台亚公司的名义缴交91-B3地块其余地价款并开发“台亚大厦”,吴国政任台亚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
  经审核台亚公司提供的一系列包括合同、批文、协议、相关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确认吴国政已支付地价款6,770,996元(见附件1),并取得厦门市土地批租办公室开具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由于该地价款是“台亚大厦”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同意台亚公司税前列支6,770,996元地价款。
  二、关于厦门金秋豪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地价款税前列支问题
  厦门金秋豪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豪园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该公司通过司法调解取得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业公司)转让的、位于厦门市市府大道“厦门91-B1”地块,开发建设“金秋豪园”房地产项目。按照调解协议约定,金秋豪园公司应支付地价款港币2200万元(折合人民币24,537,400元)给祥业公司。金秋豪园公司称已支付上述地价款,并提供了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及相关单位华闽财务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证明,也取得了祥业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但由于祥业公司拖欠地方税款,厦门地税局冻结了其发票供应,造成金秋豪园公司未取得祥业公司开具的发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也对此情况出具了书面说明。
经审核金秋豪园公司提供的一系列包括合同、批文、协议、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确认金秋豪园公司已支付上述地价款24,537,400元,也取得祥业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见附件2)。另外,思明区国税局也已将金秋豪园公司支付上述地价款24,537,400元给祥业公司的事宜发函通知湖里区国税局,湖里区国税局已核实祥业公司取得的这部分转让土地收入没有申报纳税。鉴于金秋豪园公司支付的地价款资金流向清楚,金额明确,且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我局同意金秋豪园公司税前列支24,537,400元地价款。
  三、关于厦门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桃园大厦”地价款税前列支问题
  厦门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信公司)于1996年9月8日取得位于江头改建区G2地块的开发权、开发建设桃园大厦项目,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应向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江头危房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天地开发建设公司三个单位缴交地价款17,490,349.60元。
  经审核福信公司提供的一系列包括合同、批文、协议、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确认该公司已支付土地款、配套费17,490,349.60元,并收到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等三个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见附件3),同时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等三个单位收到该款项后,已将其转交入厦门土地批租办和财政专户。 但是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等三个单位是代收代付单位,因此无法为福信公司开具发票。由于福信公司未取得发票是由于政府管理不规范等历史原因造成的,我局同意福信公司税前列支17,490,349.60元地价款。
  四、关于厦门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价款税前列支问题
  1994年1月20日厦门钢窗厂与厦门市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厦门钢窗厂在浮屿的厂房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予以搬迁,但是钢窗厂可自行开发面积约3000平方米的地块并缴纳市政综合配套费630万元;1994年1月11日厦门钢窗厂与厦门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签定“合同书”,合作开发鸿升大厦,约定钢窗厂提供土地,鸿翔公司提供项目立项至销售的总投资,项目建成后双方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成。根据此合同,鸿翔公司应付厦门钢窗厂拆迁费200万元、市政综合配套费630万元(钢窗厂收取后转交厦门市征地办公室)。鸿翔公司按“合同书”以及“合同补充条款”实际支付上述费用8,200,000元(余额10万元未付)后,取得钢窗厂开具的收款收据。但后来由于钢窗厂改制,被重组成立新公司,鸿翔公司未能取得钢窗厂开具的发票。
  经审核鸿翔公司提供的一系列包括合同、批文、协议、相关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确认鸿翔公司已经支付拆迁费和市政综合配套费合计820万元,并取得厦门钢窗厂开具的收款收据(见附件4)。鉴于鸿翔公司是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取得地价款发票,而该地价款820万元是“鸿升大厦”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同意鸿翔公司税前列支820万元。
  五、关于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款、配套费税前列支问题
  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开发怡富花园项目,向部队和警备区支付土地使用费、工程款等13,556,715.95元,取得福建省军区统一经费收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统一票据(见附件5)。
  经审核鸿翔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确认大洋公司已向部队和警备区支付土地使用费、工程款等13,556,715.95元,并取得福建省军区统一经费收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统一票据。鉴于大洋公司未能取得发票是由于部队管理的特殊性造成的,并且地价款和工程款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同意大洋公司税前列支13,556,715.95元土地使用费、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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