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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8]3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5
实施时间: 2008-3-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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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做好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CTAIS2.0中普通发票领购资格不再作为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同时停止使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办理
  (一)纳税人首次领购普通发票或增加普通发票购票种类申请
  1、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填写《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1)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2、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流程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1)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审核纳税人《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条件的,在CTAIS2.0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给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给纳税人,同时,在CTAIS2.0正确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税收管理员。
  (2)税收管理员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或实地调查后,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在CTAIS2.0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确认信息,完成文书终审。
  (3)纳税人凭普通发票申请《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申购单。
  (二)纳税人增加或减少普通发票购票数量申请
  1、纳税人申请增加或减少普通发票购票数量时填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由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不需提供其他资料。办税服务厅负责:
  (1)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在CTAIS2.0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同时,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税收管理员。
  2、税收管理员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后,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在CTAISV2.0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确认信息,完成文书终审。
  (三)纳税人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普通发票申购单
  3.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和《普通发票申购单》由直属税务分局统一印制。
  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国税函〔2005〕67号)停止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2. 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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