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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8]3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9
实施时间: 2008-3-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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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07年度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承前启后,十分重要。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现新、老企业所得税制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所得税汇算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汇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落实、日常征管的质量,都可以通过汇算清缴体现出来。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执行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后一次汇算清缴,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打好基础。
  二、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新、老税制衔接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总局对2007年度汇算清缴做了微调,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新、老税制的衔接工作。
  (一)适用政策和程序分别按新、老税制执行。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内外资企业的汇算清缴期限统一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认真、严格核实税基。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范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政策,2008年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大多能够据实税前扣除,对我市大多数内资企业而言纳税调整增加额将大幅减少。各基层局在2007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原企业所得税政策,特别要重点审核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意调整2007年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人为调节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同时,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对有关跨年度涉税事项,实行动态监控。
  (三)加强培训,认真辅导,为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打好基础
  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是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汇算清缴申报准确率的关键。2008年上半年处于新、老税法实施交替时期,落实、宣传、辅导新税法和执行原税法的任务均十分繁重。各基层局要加强服务意识,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前的政策宣传辅导等基础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2007年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要求,增强企业依法纳税观念,提高申报质量。
  三、进一步推广税务代理,规范涉税鉴证工作
  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从事税务代理的作用,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提高年度申报的准确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的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内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等业务可委托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各基层局要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重要作用,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同时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质量的检查与监督,严格查处违规行为,提高代理质量。
  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的各项后续工作
  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各项后续工作。
  (一)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等后续管理工作。各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要求,充分利用年度申报表反映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或疑点进行核实,督促纳税人如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和账务调整,进一步堵塞日常征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为房地产业、汽车销售业、“长亏不倒”企业。各直属局、区局于3月25日前将检查计划和企业名单上报市局。
  (二)及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应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按照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口径、结构和内容,认真编制有关报表,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分析。
  1.内资企业应于6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市局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要求撰写汇算清缴工作总结,连同《汇算清缴汇总表》一并上报;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要求编报减免税管理台账、《企业所得税年度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汇总表》并撰写减免税总结。由CTAIS生成的汇总表中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应与台账一致;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158号)的要求编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由CTAIS生成的《企业所得税年度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汇总表》中“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户数、金额应与台账、统计表一致。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国际处将另行下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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