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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办[2008]1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3-28
实施时间: 2008-3-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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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手段。实行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符合公共财政改革的根本方向,是实现民主理财、科学理财的重要途径,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绩效财政的根本要求。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将资金分配从“一对一”单向审批安排,转为“一对多”选拔性审批安排,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能够有效提高资金分配和使用效益,使有限的公共资源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由省财政厅牵头,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改革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具体负责拟订试点方案、工作程序、提供政策支持、实施质量控制、加强信息沟通和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对纳入竞争性分配改革的专项资金,要通过招投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作出科学决策,克服资金分配的主观随意性,优化资金配置,扩大资金分配的决策主体范围,提高社会公众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参与程度,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公平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机制奠定坚实基础。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
  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现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为宗旨,以社会公共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为目标,创新财政支出管理机制,强化绩效优先观念,建立竞争性分配机制,切实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分类处理,突出重点。在深入分析现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科学划分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专项资金类别,并区分类别实行不同方式的竞争性分配改革:对于分配对象主要为企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项资金,改革的重点是深入推广招投标方式,由市场竞争决定资金分配归属;对于分配对象主要为政府部门或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改革的重点是由部门和单位申报绩效目标,引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竞争性决策机制;对于由国家立项、省级配套的项目,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推行竞争性分配改革。
  ——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循序渐进、试点先行的思路,针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在2008年选取部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改革试点,根据试点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并逐步扩大改革范围和向全省市县财政推广。
  ——两权不变,稳中求进。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不改变现行专项资金的分配格局,不改变省级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权、管理权,不影响省级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管理责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绩效优先,提高效益。将绩效目标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判断标准,把绩效管理要求贯穿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结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依托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配套资金的落实、技术力量的安排、服务质量、工程质量以及社会效益、资金效益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确保专项资金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探索专项资金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性机制的有效办法,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公平的专项资金分配评价机制,健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我省公共财政体系。
  四、工作内容
  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主要是针对资金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不固定使用对象的专项资金,在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性机制,在明确扶持范围及预期绩效目标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方法,在众多备选项目中选择最能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最高或实施成本最低的项目。
  (一)分类处理。
  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原则上区分以下四种类别处理:对于面向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向全社会公布,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招标的方式进行;对于涉及全省、可在地区间转移实施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向全省各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公布,由各地提出具体实施的条件和方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的办法进行;对于已有具体的总体实施规划但须分年实施的项目,采取向各地公布后,鼓励地方提出实施方案,择优确定实施的时间顺序,按照“条件最优,时间最快”的原则优先确定项目的办法进行;对于政府出资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项目,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服务机构。
  (二)充实完善专家库。
  以现有各类专家库为基础,补充专家人选,为今后对项目实施专家评审提供保障。各类专家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按程序分门别类审核确定。
  (三)完善评价机制和管理体系。
  按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要求,完善评价和管理机制,包括配套资金的落实,技术力量的安排,服务质量、工程质量以及社会效益、资金效益的评价等。探索实施包括信息发布、专家评价、项目确定与审批、项目实施后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跟踪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建立较完善的财政资金管理体系。
  五、工作步骤
  (一)清理分类(2008年2月底前完成)。
  省财政厅牵头对2008年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摸清现有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使用对象、资金性质等基本情况,并按专项资金性质进行分类、筛选,确定纳入改革范围的专项资金。
  (二)分类处理(2008年4月底前完成)。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对纳入改革范围的专项资金逐项研究,提出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具体办法,并在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的专项资金中选取部分进行试点。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性质,分别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包括竞争性分配改革的具体组织规范,如项目招投标、专项评审的具体方式、负责招投标的经办机构及实施经费来源渠道等,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汇总报省政府审批。
  (三)开展试点(2008年12月底前完成)。
  对纳入试点范围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试点。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并将书面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四)评估总结(2009年2月底前完成)。
  省财政厅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形成阶段性工作成果报告省政府。
  (五)全面推广(2009年3月起)。
  结合2009年省级预算编制情况,省财政厅研究提出2009年省级全面推广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和各市县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指导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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