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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7]187 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25
实施时间: 2007-10-25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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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在甬基金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号)精神,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根据我市实际对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在甬基金会,均可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部分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三、申请材料
  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于2007年11月30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二)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在甬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审核、确认,具体步骤如下:
  (一)市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通过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材料统一转交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提出申请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确认;
  (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被确认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名单
  附件:宁波市社会团体和墓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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