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发[2007]66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9
实施时间: 2007-4-1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1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局税务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宁波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每出具一份企业财产损失金额在30万以上的鉴证报告,必须在30天以内报宁波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 厦国税发[2001] 2001/7/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税 粤国税函[2004] 2004/7/7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 2022/9/2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 沪国税所[2013] 2013/3/13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 上海市财政局国 2019/6/13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闽国税发[2007] 2007/3/1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3-2025年度 山西省财政厅国 2024/1/3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 渝国税函[2002] 2001/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查出以前年度税金税前扣除 粤地税函[2005] 2005/7/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 粤国税函[2004] 200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