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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稳步推进资产评估机构规范化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企[2008]45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4-1
实施时间: 2008-4-1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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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自2005年6月1日财政部22号令《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2号令)实施以来,我省许多施行前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22号令的要求进行了规范,但仍有部分机构仍在观望。根据22号令第四十六条 “ 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文件的精神,为稳步推进我省资产评估机构规范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2号令施行前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务必对照22号令的要求抓紧进行自身规范的工作。2008年6月30日后,未达到22号令规定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将撤回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二、22号令施行后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存续期间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积极进行整改,财政部门不再另行下发整改通知,一律以2008年6月30日为最后的整改期限,6月30日未达到设立条件的机构视为整改期后仍不符合设立条件,将撤回其资产评估资格。
  三、未更换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到省财政厅申请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22号令施行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采取分立方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的办理要求和程序比照新设资产评估机构。同时机构应提供分立设立申请报告、股东会分立决议、分立协议。分立设立机构批准后将原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变更到分立机构。
  分立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原资产评估资格的继承方案;
  (二)原资产评估机构责任、业绩的继承方案;
  (三)原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四)原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五、资产评估机构在6月30日前不能符合22号令设立条件的,应在7月15日前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提交评估业务管理档案保管方案,否则,将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企【2006】26号)精神,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记录载入诚信档案。
  六、为全面了解我省资产评估机构情况,请各资产评估机构认真填报《资产评估机构情况表》(见附件),并于4月30日前报财政厅企业处(地址:南昌市孺子路47号;邮编330003;联系人:万文辉;联系电话:7287587)。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情况表
相关附件:
资产评估机构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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