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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劳保就发[2008]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3-28
实施时间: 2008-4-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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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1-12个月

13-24个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1年不满10年

<35岁

445

410

≥35岁

500

410

410

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550

440

410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8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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